北京新源致美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新源致美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华亿晴天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京0116民初7469号
原告北京新源致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源致美公司)与被告北京华亿晴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晴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源致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洪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亿晴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新源致美公司与华亿晴天公司就美的商用净水器的安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的安装合同,但仍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华亿晴天公司确认欠付新源致美公司安装费数额为17920元,对此本院不持异议。由于华亿晴天公司一直未给付安装款,新源致美公司要求华亿晴天公司给付17920元安装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华亿晴天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28日,华亿晴天公司向新源致美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北京华亿晴天商贸公司欠新源致美工程安装款17920元,2019年1月还清,特此证明。”落款处由华亿晴天公司盖章,并由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军签字,落款日期为2018年11月28日。 庭审过程中,新源致美公司向本庭陈述,新源致美公司负责销售美的商用净水设备,华亿晴天公司是新源致美公司的二级销售公司,新源致美公司为华亿晴天公司负责的净水项目提供美的商用净水器并负责安装。由于美的商业净水器的销量小,新源致美公司未采购安装的相关辅材,在安装过程中需另行采购。就安装费用,华亿晴天公司需向新源致美公司单独进行结算。安装费用主要包括水箱、管材、增压泵等辅材费用、人工费、运输费等。 由于华亿晴天公司未履行工程安装款的给付义务,新源致美公司起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欠条在案佐证。
北京华亿晴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新源致美商贸有限公司工程安装费17920元。 如果北京华亿晴天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元,由北京华亿晴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北京华亿晴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晓霞 人民陪审员  邵玉娟 人民陪审员  张 莉
书 记 员  李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