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源致美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华亿晴天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6执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北京新源致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丙2号1幢四层。
法定代表人:薄玉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洪宝,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京华亿晴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滨湖南街8号楼3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
申请执行人北京新源致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华亿晴天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的(2019)京0116民初7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北京华亿晴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新源致美商贸有限公司工程安装费17 920元。判决书生效后,北京华亿晴天商贸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新源致美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华亿晴天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242.55元。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华亿晴天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车辆、房屋、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股权、债权等相关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华亿晴天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北京华亿晴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其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其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新源致美商贸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华亿晴天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北京新源致美商贸有限公司联系并告知其相应权利,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新源致美商贸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华亿晴天商贸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新源致美商贸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华亿晴天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华亿晴天商贸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兵
审  判  员   杨景军
审  判  员   仇洪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关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