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源致美商贸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新源致美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02民初250号
原告朱璐。
委托代理人***(原告之夫),津滨水业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新源致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华业国际中心B座205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北京新源致美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新源致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璐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