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

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与天津联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柴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0民初6830号
原告: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X00680851A),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工业园金航道8号。
法定代表人:洪荣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喜元,男,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利,男,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天津联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300712712T),住所地天津盛达街爱丽家园东区A座5门1802号。
法定代表人:石洪富,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告:蔡梦宁男,195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原告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联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蔡梦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8元,由原告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宝新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