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

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厂与太原市通新民物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107执9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齐树芝,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市通新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肖墙路9号御花园假日广场b座12层02室。
法定代表人霍艳霞,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厂与被执行人太原市通新民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经我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当事人无法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芮 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杨跃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