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

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与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1314号
原告: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
法定代表人:洪荣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付平,章丘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景星南街**907
代表人:陶春,经理。
被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溪缘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中,江苏吾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9元,减半收取计2635元,由原告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会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郭鹏鲁
书记员于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