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

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与大连维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0民初6513号
原告: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X00680851A),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工业园金航道8号。
法定代表人:洪荣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辉,男,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大连维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570859765E),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25号1单元7层19号。
法定代表人:徐长鹏。
原告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维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1元,由原告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宝新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