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南阳人民同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财保205号
申请人: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前程大道369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26437846。
法定代表人:刘义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达,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南阳人民同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滨河路216号(卧龙路与滨河路交叉口锦江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6001093XJ。
法定代表人:冯厚欣。
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南阳人民同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23552.73元(1.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阳工业路支行;账号:25×××16;2.开户行: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00×××12)。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阳人民同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23552.73元(1.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阳工业路支行;账号:25×××16;2.开户行: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00×××12)。
案件申请费4638元,由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家叶
书记员杨盼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