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保962号
申请人: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义常,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阳人民同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冯厚欣。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豫0122财保20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八十二万三千五百五十二元七角三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自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剑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