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9065号
原告:灵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长安路17号灵源药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YJ8736E。
法定代表人:吴文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婉容,福建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前程大道369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26437846。
法定代表人:刘义常,董事长。
原告灵源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3日立案。灵源药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灵源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灵源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1元,减半收取计132.55元,由灵源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洪肇鑫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