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河南和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民辖终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和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中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岚,女,汉族,1989年9月20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社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前程大道****楼/div>
法定代表人:刘义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宇,女,汉族,1992年4月14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和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1391民初1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和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和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和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玉斌
审 判 员 李 卫
审 判 员 牛永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郝一帆
书 记 员 郭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