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194民初6291号
原告:河南某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方城县某某店镇卫生院,住所地方城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某某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城县某某店镇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某某医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某某医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某某医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