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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卓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23民初489号 原告:湖北卓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A6-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07月19日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 原告湖北卓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湖北卓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称,一、2018年5月原告雇用被被告服务咸宁市崇阳县林业局灭矛项目,被告在2018年5月-2018年6月期间自带设备开展服务作业,在原告委托方方进行作业验收时,被告在天城镇菖蒲村执行山地灭荒过程中,将服务区域内农户***、***兄弟二人种植的楠竹打死311颗(灭荒所喷带有农药成分,灭除荒草,也能灭除经济及粮食作物),面积88亩。因农户的纠纷,造成该被告服务不能验收,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出面协商解决该问题,被告不积极面对该问题,否认该问题与被告无关。为处理好农户纠纷问题,原告与项目委托方积极面对,通过第三方林业局的核查认定,由原告委托方先行赔付给农户44000元现金,整个赔偿金额将计入被告项目成本,从原告合同总费用里扣除,由于被告的服务过失,造成原告44000元项目损失。二、整个项目为精准灭荒,项目开展前开会告知过被告,只能灭荒草,其他经济及粮食作物不能打。项目的要求及范围明确,被告在执行过程中将农户竹子打死,且不积极面对解决问题,将所有责任推卸给原告。因被告的服务过失,造成原告经济损失44000元,因此,被告需承担在作业过程中造成原告的损失,共计44000万元。请求:1、责令被告赔偿原告44000元服务过失赔偿款项。2、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含人员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不当得利纠纷。理由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以不当得利产生的事实上的原因可以将不当得利划分为二大类,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非给付不当得利主要包括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支出费用不当得利和求偿不当得利。求偿不当得利是指受损人向第三人给付以便解除受益人对该第三人所负债务从而使受益人得利。本案原告湖北卓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代被告***赔偿了第三人***、***损失后向被告***追偿为基础事实提起诉讼,完全符合求偿不当得利纠纷的法律特征,因此本案属不当得利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不当得利纠纷应当遵循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为湖北省××排市镇,是故本案依法应由阳新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阳新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