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卓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农飞客湖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卓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07民初2360号
原告:农飞客湖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邓城生资市场**栋**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小雪,女,1990年1月1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湖北卓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山区文化大道融创智谷**栋*楼。
法定代表人:胡乐,总经理。
原告农飞客湖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卓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农飞客湖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农飞客湖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飞客湖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农飞客湖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