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82民初2721号
原告:华新混凝土(武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韩路北侧**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316430728E。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贵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梁园镇合肥上海产业园(原路口乡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RA1RUXH。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新混凝土(武穴)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贵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华新混凝土(武穴)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及本院再次交费通知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办理诉讼费缓、减、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