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财保79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江苏天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句路**(西苑公寓门市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76862732H。

法定代表人:潘正军。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江苏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住所地丹阳市丹句路**(西苑公寓门市幢****)用代码:91321181142416247E。

法定代表人:潘正军。

被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菲菲,江苏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周志息,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70********,住丹阳市朝阳新村****。

担保人:潘俊华,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72********,住丹,住丹阳市朝阳新村****div>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贡振兴、江苏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正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苏1181财保7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冻结了贡振兴、江苏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正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额度150万元。被保全人江苏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正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并由担保人周志系、潘俊华以其所有的位于丹阳市金陵西路100号2幢一单元202室的房地产【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丹国用(2016)第3397号】作为其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周志息、潘俊华所有的位于丹阳市金陵西路100号2幢一单元202室的房地产【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丹国用(2016)第3397号】;

二、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苏天正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三、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苏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韦 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