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丹阳市鑫隆纺织有限公司、江苏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苏1181执407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被执行人丹阳市鑫隆纺织有限公司、江苏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镇江市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镇裁字第21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借款共计605.94673万元由两被执行人共同偿还,仲裁费1884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078309.3元,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2016)镇裁字第21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王 俊 审判员 沙军荣 审判员 路忠贤
书记员 朱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