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02民初1133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本院已采取保全措施,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绪美
书记员  蒋天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