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民初3430号
申请人:***,男,1959年9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镇江市润州区太保巷67号,住镇江市润州区林隐路朴园竹山路79幢1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家明,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16247E,住所地丹阳市丹句路2号(西苑公寓门市幢14-20号6-7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凯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鞠恩春
书 记 员  徐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