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与江苏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正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财保79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菲菲,江苏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江苏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句路**(西苑公寓门市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16247E。

法定代表人:潘正军。

被申请人:江苏天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住所地丹阳市丹句路**(西苑公寓门市幢****)用代码:91321181776862732H。

法定代表人:潘正军。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正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正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韦 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何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