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财保79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菲菲,江苏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江苏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句路**(西苑公寓门市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16247E。
法定代表人:潘正军。
被申请人:江苏天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住所地丹阳市丹句路**(西苑公寓门市幢****)用代码:91321181776862732H。
法定代表人:潘正军。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正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正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韦 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何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