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峰伟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戚守廷、戚成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03执2380号
申请执行人:戚守廷,男,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现住合肥市庐阳区。
申请执行人:戚成岗,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申请执行人:戚成梅,女,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申请执行人:***,女,193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安徽峰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277号闽商国际商贸中心A座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8811197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本院在执行戚守廷、戚成岗、***、***与安徽峰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8)皖0103民初58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2238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