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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03执23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现住合肥市庐阳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申请执行人:***,女,193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安徽峰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277号闽商国际商贸中心A座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8811197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峰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8)皖0103民初58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2238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