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景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阜景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昌顺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7261-2号
原告:安徽阜景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华创业园濛河北路与永兴路交叉口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PTD2XJ。
法定代表人:丁永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安徽昌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经济开发区颍七路北侧、港口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FG3K3L。
法定代表人:冉蒙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阜景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昌顺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阜景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昌顺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阜景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阜景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58元,减半收取922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29元,由原告安徽阜景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 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乔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