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506民初2233号
原告:宜昌海汇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96649460L,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长江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环艺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22743789E,住所地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珞瑜东路6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敬,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海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环艺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海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环艺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海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海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市环艺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81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海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婴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