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3民初3912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春,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宏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11MA2T9P3899。
法定代表人:赵德夫。
被告:***,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宏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09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元,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玫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朱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