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1283号
原告:**,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臣,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锦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钱王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CF4K524。
法定代表人:赵雪祥。
原告**与被告杭州锦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 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杨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