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盈铭气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盈铭气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04民初1217号之二
原告: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丁杰,系该公司总裁。
被告:杭州盈铭气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盈铭气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预收一半诉讼费2285元、保全费2120元,共计44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许立元
人民陪审员黄华
人民陪审员张鹏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