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民终7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27763287Y。
法定代表人:丁杰,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盈铭气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都工业园区岭上路1号2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8986919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盈铭气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5)进民二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458元,减半收取4229元,由上诉人江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璐
审判员***
审判员万俊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