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盈铭气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中沃建设有限公司、杭州盈铭气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5289号 原告:中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南蒲区宏力大道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盈铭气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向往街1008号L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空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庙后王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五路1号院38号楼10层5-10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神工业区管委会412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沃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盈铭气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空分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中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沃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50元,由原告中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