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执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活观音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6740424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春***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升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荷花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5117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2年5月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川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绵阳仲裁委员会(2019)绵仲裁字第033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绵阳市涪升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升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达成需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绵阳仲裁委员会(2019)绵仲裁字第0333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炜
审 判 员 汤 显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聪
书 记 员 周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