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升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民终14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5667413663T。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山路64号(科学城八区西配楼)。 法定代表人:王卫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57年5月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生于1964年7月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梓敬,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23日,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涪升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作代码91510703205451171N。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荷花东街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罗梓敬、被上诉人绵阳市涪升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3民初5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3民初57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124元予以退还。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676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左 迪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