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3民终14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龙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花鼓灯嘉年华乐园9号楼01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POUA843。
法定代表人:葛学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凤凰大厦B座2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438756420。
法定代表人:施恒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远宝,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蚌埠市龙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燕市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通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0303民初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龙燕市政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合同约定是固定总价包死,并没有约定因工程量而改变承包价格。二、合同也没有具体的单项施工价格,只有工程清单。三、工程的审核结果,只是连通建设公司支付龙燕市政公司劳务费的时间节点,并不代替什么,只是建设方与连通建设公司双方审计结果。本合同的主体是龙燕市政公司和连通建设公司,以建设方的审计价格判定为连通建设公司付龙燕市政公司的价格毫无根据。龙燕市政公司委托安徽龙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工程量的审核报
告书的结果应被采信。四、工程工期超期罚款,完全是由于建设方与连通建设公司不断更施工方案和工程完工后不及时组织验收造成的,不应由龙燕市政公司承担罚款。五、工程中连通建设公司用投标的税费45141元从双方约定固定报死价中扣除也是无稽之谈。单位和个人开展经营业务就要依法纳税,连通建设公司应交的税不应由龙燕市政公司承担。连通建设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据是双方合同盖章之前没有约定龙燕市政公司给连通建设公司开具发票,录音是约定龙燕市政公司给连通建设公司开具付款发票,并不是龙燕市政公司代连通建设公司缴纳税款。两份合同中,龙燕市政公司这份合同就没有开具发票承担税费的约定,连通建设公司那份就有。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龙燕市政公司的上诉请求。
连通建设公司辩称,双方按照580000元进行结算,但是扣除了未施工的工程量,有发包方的审计报告为依据。合同约定所有税费由龙燕市政公司负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龙燕市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连通建设公司支付龙燕市政公司工程施工劳务费及履约保证金580600元;2.连通建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1年3月2日,龙燕市政公司与连通建设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机械/班组劳务安全生产协议》,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基本概况工程内容:该项目为乡镇全民健身广场,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建设内容笼式足球场约1200平方米,健身步道约700平方米,硬质铺装约900平方米,部分绿化200平方米及场地、排水等。承包内容: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一、发包方职责……二、承包方职责……三、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承包,工程总价为580000元,承包方提供26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工程通过验收后一次性退还18000元,剩余8000元作为招标代理费。付款方式:工程验收通过,并在完成结算审计后付工程总价的97%,扣留工程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1年后一次性无息付清。四、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1、工程施工验收标准:符合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一次验收合格……五、……。该协议后附有“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明确列明了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工程量的内容,对金额未做约定。协议签订后,龙燕市政公司向连通建设公司交纳了26000元履约保证金。
另查明,2021年10月29日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为:水泥混凝土面层,因约定10公分,龙燕市政公司做了7公分,核减15920元,人行道板安砌因长度不够,核减12990.14元,弹性面层(仿真草皮)、仿真草坪因厚度不够,核减26076.6元、金属网篮面积不够,核减了13723.52元、其他零星费用核减3604.26元;另合同工期60天,实际工期112天,因工期延误扣除16120元,共计核减78434.52元。编制结果:采购合同价为620000元,送审结算总价为628485.47元,审定总价为550050.95元,共计核减金额78434.52元。该报告附有核减汇总表。
再查明,2022年元月14日,龙燕市政公司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为:龙燕市政公司承诺将收到的连通建设公司拨付的工程价款到达龙燕市政公司账户后,一日内发放于农民工账户,如出现农民工投诉、闹访、上访的,影响甲方公司形象及工作的由龙燕市政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与连通建设公司无关。项目名称:龙子湖区李楼乡“三个一”体育工程项目;工程价款金额20万元。该承诺书附有农民工工资明细表。
再查明,龙燕市政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学平与连通建设公司员工钱远宝电话通话录音记载主要内容为:葛:“这个项目在亏,我跟你讲,我做事也不会”钱:“对,我就提醒你开专票不就省事嘛”葛:“对,我也想,但是他们说这50多万都是9%的税,不可能,还有人员工资。材料这样那样,包括1%、3%,也许有9%,这都不一定的,我们这个工程产生的税费我来承担不就管了,该多少就多少。”钱:“好,行,你这意思我明白了,有税票就抵税票,没有税票就抵钱”葛:“对,没有税票我给你税钱”钱:“好,所以讲我要把合同搞好,我看到合同上是普通发票,我就提醒你”葛:“对”钱:“我回来合同盖下章”。
再查明,2021年11月12日连通建设公司员工钱远宝通过微信转款1.8万至龙燕市政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学平微信账户。
一审法院认为,龙燕市政公司、连通建设公司签订的《机械/班组劳务安全生产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合同约定涉案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承包,故本案工程总价款应为58万元,但固定总价不代表工程质量有问题,不能予以扣除,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核减的78434.52元,均系龙燕市政公司施工质量及工期问题,龙燕市政公司虽不认可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核减的内容,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核减的内容不正确,故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核减的工程价款应从总价款中扣除。另龙燕市政公司在协议签订前与连通建设公司明确承诺9%的税费由其承担,如不开具税票就抵钱,故连通建设公司辩称应扣除9%的税费,予以支持,综上,58万元扣除核减费用78434.52元,工程价款应为501565.48元,故税费为45141元,扣除税费后工程价款为456424.48元,连通建设公司应按双方约定工程审计结束后付龙燕市政公司劳务款总价的97%,即410782元,扣除连通建设公司已支付的20万元,连通建设公司还应支付龙燕市政公司210782元。龙燕市政公司主张的履约保证金18000元,连通建设公司工作人员已退给龙燕市政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学平,故龙燕市政公司的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龙燕市政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连通建设公司支付龙燕市政公司工程施工劳务费21078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龙燕市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6元,减半收取4803元,由龙燕市政公司负担1401元,连通建设公司负担3402元,连通建设公司负担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院二审期间,龙燕市政公司、连通建设公司分别提交了案涉工程的税务发票,龙燕市政公司表明同意开具相应的发票。
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事实:2021年2月,连通建设公司与蚌埠市龙子湖区教育体育局签订《龙子湖区李楼乡“三个一”体育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蚌埠市龙子湖区教育体育局将案涉工程发包给连通建设公司。连通建设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将案涉工程转包给龙燕市政公司。案涉工程于2021年7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
二审另查明:根据龙燕市政公司一审庭审陈述,龙燕市政公司对金属网栏核减13723.52元予以认可,对其余核减内容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劳务合同纠纷。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1.双方签订的案涉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案涉工程价款计算标准。
关于案涉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根据该法律规定,连通建设公司与龙燕市政公司签订的《机械/班组劳务安全生产协议》名为劳务协议,实质是连通建设公司将承包的案涉全部工程转包给龙燕市政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协议有效,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案涉工程价款计算标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中,虽然案涉协议无效,但是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龙燕市政公司有权参照案涉协议约定主张工程价款。因案涉协议约定工程价款为580000元,故连通建设公司应向龙燕市政公司支付工程价款580000元。关于案涉结算审核报告核减的工程价款能否在案涉工程价款中予以扣减的问题。因案涉结算审核报告是发包人单方委托,且发包人和龙燕市政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案涉结算审核报告对龙燕市政公司不具有约束力,连通建设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扣减工程价款。又因龙燕市政公司对金属网栏核减的13723.52元予以认可,该部分工程价款应从案涉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其余部分不予支持。扣留3%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已支付的200000元外,连通建设公司需向龙燕市政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关于案涉税款是否应扣减的问题。根据龙燕市政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学平与连通建设公司员工钱远宝电话通话录音,在龙燕市政公司无法提供税票的情况下,税费才予以抵扣。因龙燕市政公司表示愿意提供税票,连通建设公司要求抵扣税款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判决后,如龙燕市政公司未提供税票,连通建设公司可另案处理。
综上所述,龙燕市政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0303民初208号民事判决;
二、连通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燕市政公司工程价款349288元;
三、驳回龙燕市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606元,减半收取4803元,由龙燕市政公司负担1533.5元,连通建设公司负担326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84元,由龙燕市政公司负担614元,连通建设公司负担30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邰永林
审判员 张 青
审判员 李小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婷婷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第二款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