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11民初2025号
原告:固镇县利民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溧涧村S101省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0323MA2RH83U4J。
法定代表人:邹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凤凰大厦B座2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438756420。
法定代表人:施恒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固镇县利民苗木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安徽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固镇县利民苗木专业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固镇县利民苗木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焕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莎莎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