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23民初2886号
原告:***,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凤凰大道B座2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4387564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魏 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邵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