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23民初2886号 原告:***,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凤凰大道B座2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4387564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魏 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邵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