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9877号 原告: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九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程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员工宿舍。 被告:***,女,1956年2月24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