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14民初2798号
原告:昆山良工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昆山开发区***南路818号开协大厦2号楼14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XFD1C09。
法定代表人:郑国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亚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蜜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067888497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山良工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亚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昆山良工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200元及利息损失(以412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将杭州深国际华东***二期地块工地1#、3#库钢结构工程之预埋件及檩托板焊接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2020年10月23日,经双方对账,签订了《临时用工协议》,协议确认被告剩余191200元未付。之后,被告支付150000元,余款41200元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杭州亚安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昆山良工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的主张,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亚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良工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412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2年6月1日起以412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元,由杭州亚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昆山良工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亚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叶鉴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