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祥瑞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见四川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6123号
原告***祥瑞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祥瑞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祥瑞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9.52元(已减半),由原告***祥瑞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王冬梅
书记员  吴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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