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巴中市鑫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川1902财保4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巴中市鑫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1)川1902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共计人民币395857.1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2月4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巴中市鑫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被申请人四川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巴中市鑫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395857.1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平
法官助理  彭 涌 书 记 员  李娇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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