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902民初4695号
原告:成都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成都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四川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开江县新宁镇嵩峰寺街178号。
法定代表人:***,原告成都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计1415元,由原告成都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何光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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