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民二初字第766号
原告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综合投资区。
被告天津富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38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