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天津富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民二初字第766号
原告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综合投资区。
被告天津富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38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