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5民初6455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文辉,河南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维,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普济路与福禄街交叉口连邦大厦2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71945J。
法定代表人:魏加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文(该公司法务部主任),男,汉族,1965年7月15日,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林州诚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富康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3365054G。
法定代表人:郭庆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源(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62年3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第三人:杨丽振,男,汉族,1969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诉被告***、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诚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杨丽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4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7,074元。
审 判 长  张清泉
人民陪审员  陈慧敏
人民陪审员  李红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侯思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