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民终33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灵井镇灵南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张西炎,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审第三人: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普济路福禄路新农连邦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魏加生,任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许昌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2)豫1003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审判员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许昌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孙根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白兰馨
书 记 员 党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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