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阳城县润城镇望川村村民委员会、保全人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晋05执保28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阳城县润城镇望川村村民委员会财产保全一案,经本院立案庭移送,于2022年7月29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晋05财保28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在阳城县润城镇***的存款进行冻结(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截止日为2023年8月11日。本院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申请人阳城县润城镇望川村村民委员会持有的********的股权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截止日为2025年8月3日。至此,本案已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晋05财保28号民事裁定书所裁定的内容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提示: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根据上述条款请你庭告知申请保全人续行保全相关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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