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7978号之三 原告:***,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71945J。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腾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原告***与被告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已收受理费31094.32元,减半收取15547.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547.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号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司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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