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0105民初9849号 原告:***,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1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169971945J。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川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街道海口市龙华区海运路20号宝岛花园2C08号商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0100MAA92L8NOQ。 法定代表人:**花。 原告***与被告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川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珊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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