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诚信劳务有限公司与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8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蚌山执字第00304号
申请执行人:怀远县诚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
法定代表人:葛传好,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负责人:洪波,经理。
怀远县诚信劳务有限公司与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松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岳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