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诚信劳务有限公司与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9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208号
原告:怀远县诚信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9427649-2。
法定代表人:葛传好,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乃伍,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工程处。
负责人:洪波,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远县诚信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远县诚信劳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远县诚信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8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施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代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