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203执33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国森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先进街30号。
被执行人***,女,195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国森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03民初5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大连国森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本金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
大连国森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