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腾建设有限公司

***、***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5执9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被执行人:湖南中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小区NH1栋1412房。
法定代表人:蒋灿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中腾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中腾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30015070610525023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志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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