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腾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腾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77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新社区东升路168号蓝天大厦602室。
法定代表人:唐庆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锋,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文雅,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小区NH1栋1412房。
法定代表人:蒋灿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
法定代表人:陈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宏浩,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上诉人深圳市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中腾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伍宏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8民初55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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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一扬
审判员  俞 颖
审判员  瞿 栋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铭蕙
方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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